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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1]40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01]408号)、《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⑴ 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担任高等教育教学不满三年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其余人员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由学校实行考核。

⑵ 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均要求本科层次)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视为合格。

⑶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1955年1月1日(不含)以前出生的可不作要求;196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并被我校聘为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只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中第 1、2、3、5款即可。

二、本次认定范围

我校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是指未具有教师资格的在编人员(含教师、思政)。

三、认定材料

(一)教师个人需要提供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5、《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6、《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一份;

7、《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8、《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见附件4),《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一份(见附件5)。

四、本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我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学校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分别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各专业评议组按二级学院(部)组建。专业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由各二级学院(部)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的人员组成。

(三)相关政策文件请参阅校人事处网站公布的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四)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2006年11月1日—11月6日学习、报名阶段。主要是各二级学院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同时请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文件精神于11月7日前上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附件1)、《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册》(附件2)和《教师资格认定专业评议组名单表》(附件3)到人事处。人事处对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表格。

2.2006年11月7日—11月13日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等工作。

3.2006年11月15日—11月20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审查。各二级学院(部)评议组于11月15日前将评议、考核材料报到人事处。具体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一式一份;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4. 人事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专家评议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准。

附件: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

2.《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册》

3.《教师资格认定专业评议组名单表》

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人事处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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